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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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委关于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06-09-27 】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在职人员进修、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教育方式,对各行各业在职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教委对在本省范围内的学位授予单位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含地方院校、部属院校、军队院校、党校和科研机构以及省内学位授予单位,在异地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单位应为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单位;
2.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应为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专业,一般要求已有五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3.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具备较强的教学力量,申请办班的专业所在一级学科一般应有一个博士点或三个硕士点,应制订较完备的教学计划,应有较好的社会需求和生源条件;
4. 本省学位授予单位到异地办班,对方合作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教学和科研条件,保证必要的教学力量,一个单位的同一专业只能在异地办一个班。

二、申请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程序

1.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专业申请在本地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需填写《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附件一),写出书面申请报告,连同教学计划一并报省教委备案。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班专业、规模、教学能力、科研条件、培养目标等。
2. 申请在异地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单位除填写《简况表》,写出书面报告外,还需填写《学位授予单位在异地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征求意见表》(附件二),同时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教学计划报省教委。省教委在征求办班所在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查备案。
3. 异地学位授予单位在我省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除需填写异地省级学位办或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征求意见表外,还要将《简况表》、协议书一同报省教委。省教委将根据办班单位的教学能力和科研条件进行审批。
4. 同意备案的办班专业的有效期为该专业实施教学计划所需的年份,一般为二年左右,如继续办班需重新登记备案。
省教委受理申请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15日前。

三、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宣传问题

1. 凡获得同意备案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省教委审查同意后才能发出和刊登。广告中不能将此类办班与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相联系。办班名称统一定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课程成绩合格者,办班单位只能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
2. 凡未申请登记备案和未获得同意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学科、专业,不得以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硕士学位课程进修班及类似的名义进行招生和办班活动,更不能举办涉及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办班活动,违者将严肃查处。

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管理

1. 各办班单位要有严格的入学考试制度,考生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且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两年以上;同等学力者需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或参加自学考试已通过八门本科主干课程。录取结束后,办班单位要填写《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备案表》(附件三),《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名单》(附件四)报省教委备案,并建立学员档案。同时填写《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五)一式二份。一份由办班单位存档,一份报省教委备案。
2. 各办班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要有完整的教学计划。在办班过程中要实行教学和考核分开的管理办法,建立考试题库。省教委对教学活动和考试方式要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将组织专家组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估。
3. 各办班单位在办班过程中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的原则,对在办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教委。如发现乱办班、滥发毕业文凭、学位证书,忽视质量标准、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省教委将予以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在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后,停止其违规专业开展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
4.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不直接与授予硕士学位挂钩。对完成课程进修班学习后提出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