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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河南理工大学第四届研究生“学术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2-03-26 】

关于开展河南理工大学

第四届研究生“学术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全校研究生: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学校第一次党代会精神,繁荣我校研究生校园学术文化,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通过选拔和宣传广大研究生中的优秀学术典型,进一步提升学术研究氛围,培养创新型人才。本着“弘扬科学精神、树立创新意识”的宗旨,决定面向全校研究生开展河南理工大学第四届研究生“学术之星”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河南理工大学全体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活动宗旨

弘扬科学精神、树立创新意识

三、参评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理论功底扎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2、能够潜心钻研,勇于实践,富有创新精神;

3、积极从事科技创新研究工作,崇尚科学,在校期间发表高质量论文多篇或在国际、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4、积极参与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曾在促进我校课外科技活动的发展方面做出一定的贡献;

5、能够很好地与导师、其他同学交流,具备合作精神和团队意识,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四、评选流程

评选分为个人申报与学院推荐、“学术之星”评选阶段、公示及颁奖和“学术之星”风采展示四个阶段。

(一)个人申请与学院推荐:

申报时间:4月1日至4月10日

报名方式:个人提交报名表,学院和导师推荐。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纸质材料

在读期间所取得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包括:

(1)报名表(须双面打印一式三份);

(2)截至申请时在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不包括本科阶段)学习期间已发表论文复印件(包括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正式录用论文(尚未发表)的接收函复印件及论文原稿;

(3)在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习期间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学术专著等封面复印件及版权页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所有材料于4月10日前送至校研究生会办公室兰园三号366房间(中午12:30-14:00,下午17:00-19:00)。

2.电子版材料

申请人还需提供与书面申请材料一致的电子版一份,其中包括:

1)报名表电子版;

2)在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习期间所有发表论文(包括已发表和已录用)的电子版;

3)论文在SSCI、SCI、EI相应检索结果的网页;

4)代表作说明表(与所提交书面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人必须对所有参选材料的正确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一经发现申请人所提交材料、文章数量等信息有误,将取消该申请人资格。

报名表电子版于4月10日前发送至yjsxslt@hpu.edu.cn

特别注意:邮件主题为:“××同学‘学术之星’评选报名”;邮件正文请注明:姓名、性别、年级、专业、研究方向、导师、联系电话。

(二)“学术之星”评选阶段:

4月10日-4月25日,按照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之星”评选办法,从报名的硕士生与博士生中遴选出若干名选手参加决赛。决赛者相关资料将公布于“研究生工作部”和“校研究生会”网站。全校可以参加投票,根据票数,最终在十佳“学术之星”中产生“最佳人气奖”。 4月25日-5月5日,入围决赛的候选人参加河南理工大学第四届“学术之星”现场答辩评审会。

(三)公示及颁奖:

5月5日至5月10日在网站上将最终入选河南理工大学“十佳学术之星”名单予以公示。随后在河南理工大学第四届研究生学术论坛暨学术之星表彰会上颁奖,并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四)“学术之星”风采展示:

5月10日至5月20日采用展板宣传的形式在全校范围内对“学术之星”的事迹进行专题宣传。

六、相关说明

1.在所提交作品中参赛选手所属第一完成单位须为河南理工大学。

2.各参评同学对自己提交的成果有举证的义务。对于抄袭、虚报、谎报成果的同学,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并报学校严肃处理。

3.导师应对参评学生学术成果的真实性予以保证,并对该同学的学术水平做出尽量客观公正的评价。

4.本次活动通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和校研究生会。

七、意见反馈

评选工作中,如有疑义或其他问题,请及时同研究生工作部和校研究生会取得联系。

联系人:

研工部        薛老师  张老师  3987230

研究生会      吕  鹏  13782704391   朱彦彦  15938107460

附件:1.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之星”评选办法

      2.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之星”报名表

                                              研究生工作部(处)

                                                 校研究生会

                                               2012年3月26日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