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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06-09-2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已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有权开展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对同等学力人员的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等工作,申请学位学科、专业所在院(系)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学位论文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拟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2. 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
3. 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硕士学位申请过程。
(二)申请人应于每年9月上旬前,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资格审查表》,并向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1. 学士学位证书;
2. 最后学历证书;
3. 工作方面获得的奖励证书;
4.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刊物、专著或其他成果证书;
5. 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即《河南理工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所在单位推荐表》(加印密封)。
(三)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明确告知其是否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经申请学位学科、专业所在院(系)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并按要求到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开展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相关工作并按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处学位办按照《规定》要求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申请人提交正式学位申请书前,必须以“河南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第一或第二作者(若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应为校内导师)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正式出版的国内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至少发表1篇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申请人提交学位申请书同时,提交由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 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每年9月上旬,接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院(系),为本年度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按相同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课程考核计划。
申请人可按课程考核计划中规定的课程随我校统招硕士研究生同堂上课,也可以自学各门课程,但必须按要求到校参加课程考试,并交纳相应的费用。课程考试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允许重考。
此外,为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研究生处学位办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可组织申请人参加必要的学位课程抽查考试。
2.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考试成绩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科由国务院学位办确定,其考试成绩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3)国家水平考试每年组织1次,为3月份报名,5月份考试,具体时间以国家文件为准。申请人要留意国家组织水平考试的报名和考试时间,错过报名或延误考试责任自负。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时间如有重大调整,研究生处学位办将通知接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院(系),并由院(系)负责通知申请人。
3. 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4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学位课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国家考试达到相应的合格标准。课程考试单科重考累计超过2次或学位课抽考不及格超过1门(含1门)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1. 转入学位论文阶段
申请人可在我校完成硕士学位论文,也可在原单位结合本专业工作完成学位论文。每年的9月下旬,拟转入学位论文阶段的申请人,经所在院(系)同意并将选派的指导教师报研究生处备案后,即转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2. 学位论文的选题和开题
申请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照《河南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开题工作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完成学位论文的选题和开题工作。
3. 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必须是申请人参加科学研究工作做出的成果,具有一定的工作量。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4. 学位论文撰写
学位论文的写作格式按照《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5. 学位论文预审与评阅
(1)学位论文必须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涉密论文除外),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2)学位论文送审前,须经校内预审,预审由所在院(系)负责组织。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应按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并经指导教师评阅同意送审后,方能提交3本正式的学位论文送审稿。
(3)所在院(系)于每年3月25日或9月25日,将收到的学位论文送审稿提交研究生处学位办,学位论文送审稿的撰写除不得出现申请人姓名、导师姓名及致谢三部分外,其余部分必须严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4)论文评阅由研究生处学位办统一组织,分为研究生处学位办集中送审和院(系)统一送审两种形式。研究生处学位办集中送审的论文数量和范围,由研究生处学位办根据当年申请学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评阅人由研究生处学位办从专家库中抽取;院(系)统一送审时,评阅人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
(5)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具体评阅意见以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并明确表明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6)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2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7)对于需要保密的论文,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在限定的范围内评阅。
(8)三位评阅人均同意进行答辩时,方可组织答辩。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一位评阅人。如有两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则申请人必须对论文进行修改,在1年内重新申请论文送审。
6. 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由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完成。
(2)论文答辩时间为每年的5月25日-6月10或11月25日-12月10日。
(3)通过学位论文评阅的申请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书》中的答辩审批部分,并由拟聘请的答辩秘书于答辩15天前到所在院(系)和研究生处办理论文答辩审批手续。
(4)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人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讲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5)论文的答辩程序参照《河南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及论文答辩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6)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7)非涉密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8)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应积极主动配合所在院(系)研究生工作秘书做好学位材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9)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若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申请人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完成学位申请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申请学位学科、专业所在院(系)同意并到研究生处学位办备案后可办理退学手续。中途退学其所交纳的学费在扣除相应的培养费后余额退还。
第九条 获得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在申请学位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同时向2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者,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有权取消其所获得的硕士学位,并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且追回其获得的硕士学位证书。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二ΟΟ五年十月修订)